独立法条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应产品销售等否决建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销售的确认存在缺陷的产品,销售单位应当配合生产单位及时进行召回。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