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工业产品是指经过工业化过程加工、制作,且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以及有特殊法管理的产品。 (二)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工业产品销售单位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准入要求,且不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三)工业产品大型销售单位是指从业人员二百人以上或者营业收入四亿元以上的批发单位,以及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或者营业收入二亿元以上的零售单位;工业产品中型销售单位是指从业人员二十人以上二百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五千万元以上四亿元以下的批发单位,以及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五百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零售单位。 (四)工业产品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五)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员。 (六)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负责产品质量安全过程控制的检查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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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