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 未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对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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