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评价制度、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应当评为不称职: (一)泄露秘密,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合法权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参与或协助股东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干预,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 (四)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银行保险机构编造虚假材料的; (五)对银行保险机构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六)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导致银行保险机构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董事监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七)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的; (八)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