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三章 评价制度、程序和方法第二十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每年对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董事监事,应当根据其在任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