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二章 评价内容 / 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关注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关注或审议。担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监事,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形成集体意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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