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二章 评价内容 / 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应当不断提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了解掌握与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银行保险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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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