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二章 评价内容 / 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每年在银行保险机构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银行保险机构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