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二章 评价内容 / 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应当持续了解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战略管理、经营投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财务会计等情况,依法合规参会议事、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提升董事会决策和监事会监督质效,推动和监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到位。 董事监事应当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评价,持续跟进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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