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