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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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