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