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