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