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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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