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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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