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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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