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变更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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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