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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