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七条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