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学许可证管理; (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 (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 (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