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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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