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督导专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三)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四)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五)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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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