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民办高校应当在每学年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必要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财务审计。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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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