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民办高校应当在每学年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必要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财务审计。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