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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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