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配备教师,不断提高专职教师数量和比例。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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