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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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