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