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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