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