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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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