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五条第二章 经营许可申请程序第五条外航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在计划开航之日六十日前向民航局提出。 外航申请经营许可不符合时限规定的,民航局不予受理,但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