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民航局审批外航经营许可实行互惠对等的原则。外国政府航空主管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和外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经营许可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民航局采取对等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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