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与外国之间的定期飞行,按相关法律和程序办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