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外航向民航局迟报、瞒报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的情况或者资料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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