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航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航班计划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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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