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航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航班计划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