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三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航没有按时书面通知变更信息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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