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三十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航没有按时书面通知变更信息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