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外航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民航局撤销该项许可,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该申请人自被撤销许可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