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外航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民航局撤销该项许可,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该申请人自被撤销许可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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