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运输业务量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外航依照经营许可的规定开始经营规定航线后,应当在每月十五日前按本规定附件《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的要求,向民航局提供上月航线运输业务量统计资料,并对资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运输业务量统计资料
外航依照经营许可的规定开始经营规定航线后,应当在每月十五日前按本规定附件《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的要求,向民航局提供上月航线运输业务量统计资料,并对资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