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运输业务量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外航依照经营许可的规定开始经营规定航线后,应当在每月十五日前按本规定附件《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的要求,向民航局提供上月航线运输业务量统计资料,并对资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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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