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航班计划申请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因市场需求需要安排临时加班飞行的,外航应当在拟加班日五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经营,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特殊情况外,外航申请的每周加班数量不得超过定期航班的数量。民航局不批准外航提出的固定加班的申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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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