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航班计划申请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外航应当按照民航局批准的航班计划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的规定航线。外航因商业原因计划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规定航线的,应当书面通知民航局并说明理由。外航擅自停航的,民航局对其提出的新航季航班计划不予批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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