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章 经营许可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外航不得涂改、转让、租赁、买卖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经涂改、转让、租赁、买卖的经营许可无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