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条

第五章 经营许可的管理

第二十条

外航损坏或者遗失经营许可的,应当立即向民航局书面报告,并提出补发经营许可的申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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