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二十条第五章 经营许可的管理第二十条外航损坏或者遗失经营许可的,应当立即向民航局书面报告,并提出补发经营许可的申请。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