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外航")申请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应当符合中外双方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者有关协议的规定,并先经其本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指定,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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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