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十六条第四章 经营许可的延长和变更第十六条外航申请改变所持经营许可内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局提出,并详细列明需要改变的内容及原因。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