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的延长和变更

第十六条

外航申请改变所持经营许可内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局提出,并详细列明需要改变的内容及原因。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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