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十四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的延长和变更
第十四条
外航应当在经营许可规定的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向民航局提出延长经营许可的申请。逾期提出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民航局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外航在经营许可有效期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的,民航局注销其经营许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的延长和变更
外航应当在经营许可规定的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向民航局提出延长经营许可的申请。逾期提出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民航局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外航在经营许可有效期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的,民航局注销其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