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十三条第三章 经营许可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三条民航局依法做出批准决定后,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外航颁发经营许可。民航局依法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向外航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