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民航局依法做出批准决定后,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外航颁发经营许可。民航局依法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向外航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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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