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除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外,民航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民航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民航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外航。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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