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十条第三章 经营许可的审查和批准第十条民航局对外航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可以进行实质性审查。 外航对其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