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获得黄金进出口资格的市场主体应当承担平衡国内黄金市场实物供求的责任,进出口黄金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黄金现货交易所内登记,并完成初次交易。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