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国家黄金储备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金质铸币(包括金质贵金属纪念币)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机构办理。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