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一)一般贸易; (二)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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