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附1)。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