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附1)。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